常見問題 Q&A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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何謂「電子投票」?
現行股東出席公司股東會得親自出席或委託代理人出席行使表決權,所謂「電子投票」依公司法規定,係以電子方式行使表決權,且視為親自出席股東會。
「電子投票」法源依據為何?
依公司法第177條之1第1項規定,公司召開股東會時,得採行以電子方式行使表決權。
為何需要「電子投票」?
為提高股東參與股東會之意願,使股東不受時空限制,可同時參與多家股東會行使股東權,保障股東權益。
何謂股東會電子投票平台?
集保結算所受主管機關指示建置之電子投票平台,係提供發行公司股東以電子方式行使股東會表決權之平台。
股東可自何處獲知有使用電子投票平台之發行公司?
請登入「股東e服務」網站首頁(www.stockservices.tdcc.com.tw之「股東會資訊」查詢使用電子投票之發行公司,或經由公開資訊觀測站(mops.twse.com.tw)及各發行公司寄發之股東會開會通知書,即可獲知相關資訊。
股東使用電子投票與出席開會現場行使表決權,二者權利義務有何不同?
依公司法第177條之1第2項規定,以電子方式行使表決權之股東,視為親自出席股東會。基此,二者權利義務相同。
股東使用電子投票就該次股東會之臨時動議及原議案之修正,如何行使表決權?
依公司法第177條之1第2項規定,以電子方式行使表決權之股東,就該次股東會之臨時動議及原議案之修正,視為棄權。惟依經濟部函釋,以電子方式行使表決權後,未撤銷意思表示者,仍可出席股東會,且可現場提出臨時動議,就現場提出之臨時動議,得行使表決權,但就原議案不得提修正案,亦不可再行使表決權。
股東登入電子投票平台行使表決權後,仍以委託書委託代理人出席股東會時,其表決權以何者為準?
依公司法第177條之2第3項規定,股東以電子方式行使表決權,並以委託書委託代理人出席股東會者,以委託代理人出席行使之表決權為準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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